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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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陳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村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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