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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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謝曾春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存證信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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