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上訴人 劉國華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2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7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有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載妨害性自主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審判筆錄記載,上訴人之辯護人 江鎬佑 律師於辯論程序中稱「其餘辯護內容詳如辯護意旨狀所載」,惟卷內辯護人並未提出辯護意旨狀,江鎬佑律師所謂其餘辯護內容實不得而知,顯然未完成辯護,與未經辯護無異;原審未依刑法第57條第7款規定,審酌上訴人與被害人甲女(真實姓名詳卷)之關係,且甲女表明不希望上訴人因本案而受處罰,上訴人並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取得告訴人即甲女之父A男(真實姓名詳卷)諒解,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上訴人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四、刑事被告有受律師協助提供實質、有效辯護之權利,以維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無效之律師協助,固得構成合法上訴之理由,但仍應由被告具體指出辯護人之辯護行為有瑕疵,致未發揮辯護人應有的功能外,必也該瑕疵行為嚴重至審判已不公平,審判結果亦因而不可信,始足語焉。卷查,上訴人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罪,於原審對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均無意見,僅主張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選任辯護人江鎬佑律師於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已到庭,對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逐一表示意見,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於調查證據完畢為辯論時,亦就上訴人均坦認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無前科紀錄、尚須扶養家人及得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免其刑併為緩刑宣告等情為事實、法律及量刑辯論,有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4頁以下、第
126頁),並非未為上訴人辯護,縱其另稱:「其餘辯護內容詳如辯護意旨狀所載」,而事後並未補提,亦與所指未獲實質、完全辯護之情形迥異,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謂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刑罰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倘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說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分別為刑之量定,並定其應執行刑,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就上訴人與A男為友人關係,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與甲女、A男達成和解賠償損害,A男表示無意追究等節,已為審酌說明,即令於科刑理由,未詳盡記敘各科刑細項內容,亦僅行文簡略,無礙其量刑審酌之判斷,且依原判決認定所犯情節,客觀上並未有因此發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情形,自不得僅摭拾判決書未詳予記敘,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而所定之執行刑亦給予相當之恤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即不能指為違法。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審審酌上訴人所犯各罪情狀,認無可憫恕之事由,已敘明其所裁酌之理由,未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以自己說詞,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及量刑失當,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