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蔡麗香 被告 連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金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