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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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宣合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宣合於民國108年某月起至109年10月16日間前往郭 傳揚 經營之傳揚中醫診所(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下稱傳揚診所)看診,由 郭傳揚 擔任姚宣合之診治醫師而為針灸、給藥等治療。詎姚宣合竟意圖散布於眾,於109年11月27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傳揚診所Google商家評論區網頁,以「姚宣合」之帳號公開留言「一般診所在療程內針灸一次只收50元的掛號費,而我在此看了2年多,醫師從沒告訴我,每次都收100元,若一次針灸2處還必須加自費共付400元,後來因吃醫師開的藥感覺不適,所以到別家就診,另外一家的護士說用療程針灸,療程每次的針灸只要50元掛號費即可」、「我上健康存摺發現,在療程裡很多次單純針手腳,我的意思是說依規定的診所,他們的療程裏只向病人收50、向健保局申請227而已,而我一個部位健保、一部位自付,你竟然向健保局申請很多耶!我希望大家珍惜健保資源也希望醫師能夠依規定申請不要浪費健保,這就是我的心態。我上健康存摺也看到歸仁有幾位醫師他們很珍惜健保。只有申請他們該申請的,值得尊敬」等文字,指摘、傳述郭傳揚有將其自費針灸部分持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康保險給付之情,足以毀損郭傳揚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郭傳揚發現上開貼文提出告訴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郭傳揚告訴被告姚宣合涉嫌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