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8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費聿德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費聿德(下稱被告)之犯行已臻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論處公然侮辱罪刑(共3罪,各處拘役20日、25日、10日,並定其應執行刑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所量處之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其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其友人 黃元祈 之女友告訴人 呂典容 ,並不在其與友人聊天之whatsapp通訊軟體群組「我就是破麻」內,兩人復無仇恨,故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文字,其並非針對告訴人而為,而僅係回應他人發言、而欲互開玩笑、緩和氣氛而已,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云云(本院卷第33至39、74、109、115至118頁)。
三、本院查:
㈠、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今原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已主要敘及:
⒈關於群組「我就是破麻」內,被告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婊子」言論,其前後對話係:
黃元祈:貼傳一張香蕉圖樣,並稱:「 小費 (指被告)難怪可以入股kor買車」、「原來陰莖短」。
小費:「你女朋友是婊子」、「喜歡吃臭屌」、「還偽善愛騙」、「鳴鳴」、「當心被騙」。
⒉關於群組「我就是破麻」內,被告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婊子」言論,其前後對話係:
黃元祈:「沒事了」。
楊岳樺 :「以後不要開katrina玩笑了」。
黃元祈:「典容【指告訴人】哭了無數次」、「也是活下來ㄌ」。楊岳樺:「我們有弄嗎==」、「那個群組大概已經叫katrin
a1.2年了」。小費:「《你典容哭了無數次》他是婊子」、「無法相提並論」。黃元祈:「《小費他是婊子》以後也別再開玩笑啦」)。小費:「《你以後也別再開玩笑啦》我不願意」、「我跟你女友有仇」、「拍謝」。
⒊關於群組「我就是破麻」內,被告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之「垃圾」言論,其前後對話係:
小費:「你不知道他快考試」。
黃元祈:「李不會干涉這件事的」、「我知道啊我還借他生化的書」、「之前還跟他討論英文生化」、「我希望他考上」、「如果他有被情緒影響這我真的道歉」。
小費:「所以我才覺得你噁心」。
黃元祈:「不是我的本意」。
小費:「你就他媽的離中中遠點」、「你要打麻將去新店」、「你的價值觀我有必要接受?」、「你扭曲的人生我還要為你負責是不是」……、「我會在你家人有難時落井下石」。
黃元祈:「雖然我也聽過很多人講你壞話復興圈的有想排擠你 康橋 掛的看不起你甚至有人說你這一輩子都在尋求認同但我對你依舊是當兄弟看……,抱歉浪費這麼多版面你有耐心看完的話仔細想想情緒冷靜之後再私聊」。
萬自 雲:「不用講什麼壞話不壞話吧」。
小費:「欸」。
萬自雲 :「就事論事就好」。
小費:「我超有自信」、「我康橋同學大部分垃圾」、「像你女友」。
小費:「當時罵我不會唸書」、「然後自己去當櫃姐」、「笑死」。………。「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我就是真的看不慣你要跟你撕破臉」、「我也不是中中的傳聲筒而我是他兄弟」。
⒋依上述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係「主動」地,「挑出告訴人」為上開「婊子」、「垃圾」之侮謾、辱罵之言論,且係因內心不滿告訴人始為本案貼文,並非被動防禦或無辜捲入。且縱使告訴人當時並非群組「我就是破麻」之成員,係事後透過黃元祈之行動電話而閱得上情,亦不影響上開「婊子」、「垃圾」之侮謾、辱罵言論已達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上認定,自均成立刑法公然侮辱之罪名。
㈡、茲原判決上開認定理由,俱有卷存上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仍謂其言論非針對告訴人而為,僅係就友人之對話為回應云云,核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而徒事爭執,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