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53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林希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柒仟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