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呂安順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