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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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
債權人 魏家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任煌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魏家平」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抬頭為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不相符)如無錯誤,請補正「魏家平」與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㈡承上,如貨款債務係存於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及列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該公司於聲請狀之大小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任煌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客戶名稱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不相符)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產品金額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