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張寶云 被告 陳凱文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易字第2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凱文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邱佳玄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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