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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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証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2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基簡字第719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証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未變動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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