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潘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3,6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