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刑事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國隆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具狀聲請,惟其聲請狀末聲請人並未簽名或蓋章,不符上揭文書程式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