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敏豪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敏豪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敏豪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4月1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