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香港商泰嵩國際亞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麗娟 代理人 陳婧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9年6月10日│17,155元│JE158131│││1│司 王建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