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65號上訴人天鈞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國明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祥林玉娟林鑾玉林家慶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9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06,690元(計算式:381,000元×
20.49坪=7,806,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7,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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