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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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03月0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02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