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怡伶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自101年1月至今分別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每月所得為何?(包含各類薪資、獎金等收入),並請提出其101年1月至103年1月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應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在職證明書及雇主之聯絡方式到院。
二、聲請人之父親去世後,聲請人之繼承狀況如何?聲請人應就繼承狀況提出說明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明。又其應就所提出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本院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司店調字第198號調解案件之進行結果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據。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千元、房屋租金6千元、交通費
1千元、個人日用品費800元、手機通訊費700元、水、電、瓦斯費1千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匯款明細或房東收付款之簽收證明等)。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同住之人,如有其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擔前開房租及水電等共同生活費用。
五、說明聲請人自101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據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記載,其100年度有自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說明該等所得是否為股票之股利所得?如是,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持有之股票為何?該等股票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