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玉琴
王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 陸萬肆仟 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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