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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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70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江進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