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告 林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朱敬文 律師被告 秦有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