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沈玉琴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95年4月23日│28,700元│JE0000000│││││雙園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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