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54號聲請人有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淑玉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4月20日│13,370元│BG0000000│││││限公司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