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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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債務人 鄭振儀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前經本院106年12月27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4條亦有明定。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按,消債條例關於債務人之清算程序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或其他法定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自應由債權人負舉證之責。
二、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106年12月2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該裁定並已確定,業經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卷宗審閱無訛。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另陳稱: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已入不敷出,超支部分債務人如何負擔,是否有故意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並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41條、第142條之事由及目前收入情形等語;又陳稱:債務人54歲正值壯年,尚有工作及還款能力,仍應盡力清償債務等語。
四、本院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是否應予免責,茲審酌如下: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不免責事由:
⒈依前揭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債務清算程序終結
後,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而以該收入扣除債務人本身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且在清算前二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本身及應受其扶養人生活必要費用後總額,高於本次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者,始有例外不予免責之適用,應予不免責裁定;故債務人如無固定收入,或有固定收入而扣除債務人本身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生活必要費用後,並無餘額,或在清算前二年間,債務人並無可處分所得者,即無該條不予免責規定之適用。
⒉本件債務人具狀陳稱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
終結清算程序後迄今,債務人因為輕度身心障礙患者,前於102年7月因急性缺血性腦中風,致身體右半邊麻痺導致雙腳肌肉萎縮現象,尋找工作不易,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僅以南投縣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款4,872元維生,扣除必要支出後,生活開銷不足之處皆由母親及兄弟協助負擔,而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共9,000元,分別為伙食費4,000元、電話費500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交通費50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元,此為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認定在案,亦有本院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憑。是以,債務人於裁定清算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上開每月必要費用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存在。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不免責事由:
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債務人有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及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固主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總收入為116,646元,總支出為250,584元,顯已入不敷出,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應有隱匿不實,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之情形云云。
⒉惟查:
⑴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已載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為身障津貼104年每月為4,700元,105年調整為每月4,872元、104年領有油料補助750元、中秋節慰問金500元,長子低收入戶補助6,115元、長女低收入戶補助6,115元、次女低收入戶補助2,550元外無其他收入,因收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不足部分由母親及兄弟接濟等情,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且有本院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投縣政府106年8月31日府社助字第1060182102號函在卷可憑,堪認屬實,尚難以債務人收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即謂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隱匿或其他不實記載,而有妨礙清算程序進行之情形。
⑵再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
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主張債務人隱匿財產、未誠實申報云云,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證,本院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固定收入之相關事證,自不得僅憑債權人之臆測,即謂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事由:
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具狀陳稱:債務人缺乏資歷,猶透支消費與高額借款,自願承擔逾其支付能力之風險,屬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以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應裁定不免責云云。
⒉惟查:
⑴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
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同條例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修正消債條例第134條為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此有消債條例第134條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⑵本件債務人具狀陳稱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8月
14日至106年8月13日間並無任何刷卡消費或借貸之行為;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奢侈浪費、賭博、其他投機行為之相關消費明細或具體明確之事證;本院審酌卷內並無債務人有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資料,無從認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消費奢侈商品、服務、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情事,自無該條款所規定應不免責規定之適用,債權人以此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自不足採。
㈣綜上,本件債權人雖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然就債務
人符合消債條例何項不免責之規定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調查結果,卷內亦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事由之證據資料,債權人空言主張聲請人不應免責云云,洵屬無據。另債務人前未曾受有不免責之裁定,並無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106年12月2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該裁定並已確定,且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自應裁定本件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