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原告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