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5號原告 游家瑜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台財法字第1121393871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