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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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00號原告甲○○住屏東縣○○市○○街00巷00號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編號1、2之土地於民國000年0月0日辦理之繼承登記及於同年月0日辦理之信託登記均應予塗銷,訴之聲明第
3項係請求就附表所示編號3之土地返還登記予被繼承人戊○○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又依原告所提出之財政部○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上開土地之價額各核定如附表所示。訴之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下同)6,000元。另訴之聲明第5項則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63,266元(7,551,021元×3/4=5,663,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070,851元(2,608,136+3,653,408+1,140,041+6,000+5,663,266=13,070,8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1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姚啟涵
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核定價額1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608,136元2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653,408元3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140,041元4坐落○○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46,086元5坐落○○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7,467元6坐落○○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86,509元7○○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1股1,174元8台灣○○商業銀行○○分行存款271元271元9○○○○公司屏東○○○○存款7,166元7,166元10○○○○商業銀行○○分行存款713元713元11儲值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50元50元總計7,551,02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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