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仰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為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17公克),此有該局95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8680號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95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偵查卷第25頁參見),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