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林博鈞 地址詳卷被告 陳其男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汶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