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抗告人 王新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 呂學威 與聲請人 張秋霞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抗告人 王新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 呂學威 與聲請人 張秋霞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