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95號原告戊○○被告乙○○
丙○○
2號己○○○庚○○
6弄2甲○○
弄27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22,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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