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聲請人 陳書億 相對人 陳詩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而公告者,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陳詩鑫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死亡(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程序已無進行實益,故無續行之必要,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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