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之受託人)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鄭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87,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8,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