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道 債務人李建道即 李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 楊文娟
一、債務人李建道應於管理李世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楊文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佰 叁拾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