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6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
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偕證人(即被告之姐
姐)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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