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曾偉搢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64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43㎡×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原告應有部分48/330=500,6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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