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8號

原告 吳偉中

訴訟代理人 游念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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