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0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告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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