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2號
原告 柳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永祥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