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債務人 胡秀英
黃秀桃
潘俊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