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饒文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202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饒文男於民國93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