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林岱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岱瑤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0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045元林岱瑤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045元林岱瑤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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