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海瑞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拓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肆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2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駁回,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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