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恩泰 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諺 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 律師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