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蘇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敏華 、 黃宏仁 、 鄭清 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