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雖有二項,但該二項聲明訴之利益核屬同一,無庸併算其金額,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