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雅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