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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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債權人 陸麗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守田蔡素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守田、蔡素媖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核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吳守田、蔡素媖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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