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許志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欲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19.71及逾期手續費計算方式之約款。
二、提出利息起息日為民國94年12月7日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