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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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金溥聰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雄 、 汪潔 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計算式:20,800元+3,000元=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